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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立法】将施行,关系到每位医务人员

发布时间:2020-03-17





 


在2019年12月28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获得表决通过,将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从2017年12月以来,这部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经历了4次审议,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里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针对“医闹”事件屡禁不止 
该法作出明确规定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全文还没正式公布,小编会持续关注最新动态,给大家带来最新消息。 





二:为基层医务人员建立 
稳定的保障机制 




据了解,草案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精神,高度重视来自基层一线实践的鲜活经验。 

比如,有关部门专程到贵州省麻江县村卫生院,针对其实现员额制管理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了调研,并在草案中明确了国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乡村卫生人员职业发展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曾表示,村医是亿万农民健康的守门人。2018年,我国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达144.1万人,其中村医84.5万人。尽管近年来村医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村医队伍不稳、业务能力不强、待遇保障偏低等问题。 

草案第56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提高村医的补助而非稳定的保障机制,未来将不利于村医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建议在“多渠道补助机制”前加上“服务收入保障机制”。 





三:社会办医 
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明确规定 




陈竺进一步表示,随着健康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办医日益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有益补充,建议将第草案41条第1款修改为“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各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草案中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景汉朝表示。在实践中社会办医发展很困难,在许多方面与公立医院实际上是不平等的,比如人员的招录、调动、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等,都很难跟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客观上大大限制了发展。建议法律草案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明确规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四:人才培养 
规范化培训制度有必要写入法律 






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了三次审议稿中“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表述,改为“完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培训制度”。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国民建议保留原有表述。陈国民表示,“规范化”“培训”“制度”均有特定含义,不宜变动。实践中,临床医学教育由3部分组成,一是院校教育,二是毕业后医学教育,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即住培制度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即专培制度两个阶段,三是继续医学教育。 

毕业后医学教育是现代临床医学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家已初步建立起住培制度,启动建立专培制度。经住培、专培制度培训出能够规范化行医的医生是保证和提升国家整体医疗质量的根本性举措,应当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基本行业制度。有必要将之写入法律,以法律确保其实施,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表示,草案提出“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我国有40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至少需要1000多万养老护理人员,但实际只有几十万名,明显供需不平衡。 

建议草案增加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和教育相关内容,为医养康养相结合做实人才支撑。 





卫生健康立法 
不断完善健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章节进行了具体规范。 



既体现了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和促进健康,以及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新理念,也反映出对我国卫生与健康相关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及立法思路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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